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68879992-811

Q Q:17281477

传真:086-21-68879993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201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 >

201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

时间:2015-2-2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201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

钟涛律师按: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公布生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到底是鼓励傍大款,还是男女平等,自由独立,还是缺乏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对此,大家都有不同的理解。钟涛律师结合经验,推出一系列司法解释三法条解读,为你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钟涛律师认为,此条文的出台背景如下:随着协议离婚增多,不少夫妻选择将财产留给孩子,特别是房产,但是离婚之后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规定,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赠与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而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之后才发生物权所有权的转移,在现今法院审理中, 同意的事情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法院此处出台是对合同法规定的肯定以及审判实践的统一做出规定。

  因此,今后对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说就要注意了,如果离婚时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者小孩,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一方就可以有权反悔了,那对另一方来讲是相当的不利的。

网站声明:《201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