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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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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如何处理诉讼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15-3-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法院法官如何处理诉讼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解决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可以叫登记离婚,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解除婚姻关系。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就是结婚的男女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离婚的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大幅增加,司法审判中,诉讼离婚的新问题也大量出现,特别是离婚诉讼被告缺席现象越来越多,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通常叫公告离婚;一种是被告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

(一)对向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受理前问清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的,如果被告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官可以指导原告暂不起诉,如果原告非要起诉,原告又不能以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被告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与被告失去联系不知道被告在什么地方的一种连续状况,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当事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民诉法规定了下落不明满两年后才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本人理解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至少在一月以上。涉及离婚案件的法律条文中多处提到被告下落不明,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 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两条法律规定不能相互衔接,婚姻法规定一方宣告失踪为离婚的条件,是实体问题。民诉法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应当受理离婚案件,是程序上的问题,考虑到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起诉的实务难点和法律难点,加上最近几年离婚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司法审判上应当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以增加离婚难度,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的公告离婚案件,除加强审判实务中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严格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外,建议最高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意见,1、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 条规定的适用;2、对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规定只有满两年后,原告必须先行宣告被告失踪,才能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就符合婚姻法修改后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立法本意,法官也因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判决离婚;3、公告送达方式要求登报公告和张贴公告方式并用,张贴公告一定要张贴到被告住所地的村组或街道居委会,并且特别要求向被告的近亲属送达离婚案件应诉公告通知,此种方式我们法庭使用后效果很好,是以告知近亲属笔录方式告知的,有两件案件因为被告害怕原告长期纠缠或暴力行为不愿意原告知道自己的情况,最后都是下落不明被告近亲属通知被告出庭参加诉讼的;4、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需要判决离婚的,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规定判决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先从被告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在被告出现后申请执行,以减少在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无法执行的难题;5、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由于被告缺席很难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前面已经建议原告先行宣告被告失踪,法院就要指定被告的财产代管人,鉴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指定被告的合法夫妻另一方为财产代管人,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申请宣告被告死亡,对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依法按照继承来处理,这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就有了完整的法律衔接,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离婚的案件,建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先不要判决,在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有利于对被告财产权的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6、对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的法律冲突问题,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或在司法解释中注明,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可以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不进行调解。

(三)对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一种是被告有种种原因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此种情况法官最好打电话询问原因,有些被告是忙得忘了,有些是被告出差赶不回来,有些是被告受亲朋好友的教唆不敢来等,一般打电话问清楚情况,多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都会同意出庭参加诉讼;另一种是被告明知离婚诉讼而拒绝出庭的,解决的办法有:1、通过各种方式耐心细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释明法理让被告知道法律不仅保护原告权益,也平等保护被告的权益,离婚案件是两个人的事情,被告拒绝出庭对自己很不利,由于被告拒绝出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权,法官可能做出对被告不利判决,一般被告在理解后出庭参加诉讼;2、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现在四川省已经建立了大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村组、社区熟人,相互比较了解,群众工作方法多,经验丰富,对没有经过人民调解的离婚案件,矛盾大案情复杂的都可以委托先行调解;3、多方联动,互相配合的司法调解,在法官主持下邀请相关人士(包括基层组织的调解能手、社会名人、当事人长辈亲属等)参加调解,充分利用大调解中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巡回法庭的诸多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4、分别调解方法,离婚案件被告缺席特别适合分别调解方式,缺席被告一般都愿意接受,说出实情,充分发表意见,调解成功率很高。

通过对以上两种情况处理后被告仍然拒绝出庭的,严格审查原告证据,如果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11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来判断,法官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制度,判决离婚,以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不出庭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不要使用拘传为好,原告证据不足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予双方半年的缓冲期,半年后原告又起诉的,被告又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官应主动调查取证,尽最大限度的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原、被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的,做出离婚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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