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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2-27 浏览:46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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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1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

201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房产赠与撤销问题

钟涛律师按: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公布生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到底是鼓励傍大款,还是男女平等,自由独立,还是缺乏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对此,大家都有不同的理解。钟涛律师结合经验,推出一系列司法解释三法条解读,为你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钟涛律师认为,此条文的出台背景如下:随着协议离婚增多,不少夫妻选择将财产留给孩子,特别是房产,但是离婚之后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规定,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赠与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而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之后才发生物权所有权的转移,在现今法院审理中, 同意的事情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法院此处出台是对合同法规定的肯定以及审判实践的统一做出规定。

  因此,今后对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说就要注意了,如果离婚时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者小孩,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一方就可以有权反悔了,那对另一方来讲是相当的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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