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离婚网站-上海婚姻律师网-浦东新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s Map

发表于:2015-2-11 浏览:69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遗产分割,时间期限,费用钱财,离婚程序,离婚费用,上海律师

描述:【遗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父母死亡,财产没有分割,夫妻准备离婚,对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达不成一直,妻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此遗产呢?

根据目前法院的做法,因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推定此遗产一定属于继承人所有,法院当然不可能判决此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了,虽然明知这是继承人故意不行使继承权的行为,但是法律对此没有办法。

法律规定了另外一个救济措施,就是,即使夫妻离婚后,继承人直接才分割了此遗产房,那么另一方依然有权分割原配偶继承多的部分财产,这个规定是创新之举,赋予了离婚一方离婚后分割权,是对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的一个有力打击。

钟涛律师在此要指出的是,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还有可能忽略一个情况,就是继承人长期不行使继承权,或者虚假放弃,偷偷继承的情况,法院要如何查处呢?

【法条】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