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到公司法,公司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通知其他股东,保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时,一定要注意通知其他股东,并确认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签订的离婚协议,很可能因为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被确认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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