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公司股权>夫妻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注意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夫妻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注意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2-7-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到公司法,公司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通知其他股东,保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时,一定要注意通知其他股东,并确认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签订的离婚协议,很可能因为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被确认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钟涛">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公司股份 公司工厂 夫妻离婚 上海法院 分割原则 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