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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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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时间:2012-6-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客户咨询: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5月份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双方同居,2007年7月28日女方提出分手。2005年,由原告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请问房产该如何分割?


1、男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这套房屋属于男女双方按份共同所有,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5月份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双方同居,2007年7月28日女方提出分手。 

3、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房产,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上述财产都是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有充分的出资证据,被告不能证明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所以此房屋应该属于原告、被告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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