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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缺席审理判决?

时间:2012-6-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起诉离婚案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缺席审理判决?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一般来说原告一方到庭的情况非常的少,如果原告到庭的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实际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诉讼被告到庭的情况较多,不少客户和当事人都这样错误的认为,你起诉我,我到庭,不接受法院任何文书,你就拿我没有办法。离婚诉讼中被告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这个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实际中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分为2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法院根本无法联系到被告,另外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了联系方式,但是被告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拒不出庭和提交任何书面离婚意见,也不聘请律师来处理,就是消极躲避状态。

    钟涛律师认为,如果在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一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对于被告而言丧失了辩解的机会,会后悔莫及的,钟涛律师就办理过对方缺席不来,法院照样判决离婚的。

 

 

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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